陕建发[2012] 232号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税率的通知
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6-01-04 00:00:00 浏览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税率的通知
陕建发[2012] 2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精神,我省从2011年2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现对《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中的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前后的税率:
计税基础 | 纳税地点 |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 | 市区 | 3.41 | 3.48 |
县城、镇 | 3.35 | 3.41 | |
市区、县城、镇以外 | 3.22 | 3.28 |
二、税率调整时间为2011年2月1日。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
三、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